【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3月6日
【施行日期】 2026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9047/content.html
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常设机构
a.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b. 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2. 股息
a. 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3. 利息
a. 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对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三年期及以上的用于投资项目的贷款利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8%;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4. 特许权使用费
a. 对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其它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不超过10%。
5. 财产收益
a.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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