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8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4/content_6944441.htm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股比限制为50%。本次进一步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后,在试点区域内,外商可100%投资试点开放类目的增值电信业务。这一政策变动标志着中国电信市场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
1.试点地区
4个试点地区包括:1)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即北京全市);2)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即上海市浦东新区);3)海南自由贸易港(即海南岛全岛);及4)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即深圳全市)。
2.开放类目的增值电信业务
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经营性服务器存储空间的托管、出租;经营性的云服务出售、出租;网络带宽租用等服务;
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经营性的内容分发与加速服务,即通过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提高内容访问速度。
3)互联网接入服务(ISP):提供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但服务范围限于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
4)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包括交易处理业务(如电子商务平台)、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如互联网清结算服务)、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如物联网平台服务)。
5)信息服务业务(ICP):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如应用商店)、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如病毒查询、安全过滤服务),但排除了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服务。
3.实施时间
《试点通告》中并未明确具体实施时间,需要由四地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Copyright©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海之信专业机构 | 沪ICP备0504020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4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