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1. 2023年2月20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
2. 在上一轮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中,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受到严格的监管限制(包括:股债比限制、严禁明股实债、资金用途限制等)。
3.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证监会指导中基协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并针对不动产股权投资的特点制定了差异化的政策。
二、不动产私募基金 v.s. 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
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 | 不动产私募基金 | |
基金类型 |
属于私募股权基金大类下的已有子类别 |
属于私募股权基金大类下的新增子类别 |
管理人资质 |
原则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均可 |
满足试点条件且获得协会试点许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对管理人的实缴资本、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及经验、专业人员、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背景等方面均提出较高的准入要求) |
首轮实缴规模 |
无具体要求(征求意见稿拟定2,000万元); |
>3,000万元 |
投资人要求 |
1. 每位投资人首轮实缴不低于100万元 |
1.首轮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
投资方式 |
股权+受严格限制的少量债权 |
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小股大债” |
投资范围 |
1. 保障性住房; |
1. 特定居住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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