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

 

 

一、背景:
1. 2023年2月20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
2. 在上一轮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中,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受到严格的监管限制(包括:股债比限制、严禁明股实债、资金用途限制等)。
3.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证监会指导中基协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并针对不动产股权投资的特点制定了差异化的政策。

 

二、不动产私募基金 v.s. 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

 

  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 不动产私募基金
基金类型

属于私募股权基金大类下的已有子类别

属于私募股权基金大类下的新增子类别

管理人资质

原则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均可

满足试点条件且获得协会试点许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对管理人的实缴资本、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及经验、专业人员、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背景等方面均提出较高的准入要求)
“开发商系”管理人被排除在试点范围外

首轮实缴规模

无具体要求(征求意见稿拟定2,000万元);

>3,000万元

投资人要求

1. 每位投资人首轮实缴不低于100万元
2. 自然人出资比例不作限制

1.首轮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2.自然人投资者合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总体要求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投资方式

股权+受严格限制的少量债权
1.对项目公司股债比:不低于4:1
2.对项目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期限1年以内
3.基金负债杠杆: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分级封闭基金)或200%(不分级封闭基金)

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小股大债”
1. 对项目公司股债比:1:2(有自然人投资),或由基金合同自由决定(全部机构投资者)
2.对项目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不晚于基金清算完成日,无明确期限限制
3. 基金负债杠杆: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200%

投资范围

1. 保障性住房;
2. 商业经营用房
3. 基础设施项目

1. 特定居住用房:
(1)取得五证,已开始销售或主体建设的存量商品住宅(新增);
(2)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
(3)符合条件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新增);
2. 商业经营用房(写字楼、商场、酒店等);
3. 基础设施项目

 

 

官网原文: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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