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税务局/内蒙古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税务局/内蒙古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14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sszc/zxwj/202409/3622cf37565e4ba9adcc14a424401b64.shtml
为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华北区域五省市税务局共同制定《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具体规定如下:
(1)适用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2)集体审议规定: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3)税务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4)《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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