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0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34299/content.html
该公告主要就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以下简称“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各类印花税规定进行了明确:
1.关于营业账簿
(1)企业重组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营业账簿中的原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不再缴纳印花税。
(2)企业债转股新增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缴纳印花税。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转股,前述事项免征印花税。
(3)企业重组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缴纳印花税。
(4)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转为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缴纳印花税。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
(1)企业重组前书立但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重组后的主体承继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不重复缴纳印花税。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下列情况免征印花税
(1)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3)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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