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 2024年7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32671/content.html

 

该公告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5)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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