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12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32952/content.html


1.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其中,专用设备的定义继续沿用财税(2018)84号及财税(2017)71号的规定。享受本公告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等)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如果企业未自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满五年的,应在该停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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