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税办发〔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8日
【相关链接】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sszc/zxwj/202405/58a543c23f1b4b85b6b15f83be850199.shtml

 

为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公室制定了本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对象
在北京市范围的单位纳税人。
2.适用事项
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重大涉税事项。
3.不适用事项
1)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近期(24个月内)不会发生的事项;2)无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3)现行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的事项以及现行税收政策没有规定,需要税收立法的事项;4)与申请人在以前年度完成的交易事项具有相同特性,且该以前年度的交易事项正在与税务机关沟通中,未有税务处理结论的事项;5)其他不适用税收事先裁定的事项。
4.受理机关
在北京的千户集团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申请;其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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