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24)1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27日
【相关链接】 https://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zzwj/content/post_11250460.html


该通知将财税〔2021〕30号文规定的税收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如下:
1.税率优惠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的条件
企业需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3.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税收
对总机构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合作区内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4.实质性运营要求
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合作区,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但实际运营不在合作区的企业,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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