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海自贸区及临港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6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21269/content.html

 

该文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 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2. 前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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