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人社部令第5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xgfzjd/202412/t20241226_533334.html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112/t20211228_431615.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修改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重申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参加社保保险的义务,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也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
3.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如日本、韩国、德国等)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免除部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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