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广东省分局、浙江省分局
【发布文号】 上海汇发(2024)3号、粤汇发(2024)1号、浙外管(2024)3号
【相关链接】 https://www.safe.gov.cn/shanghai/2024/0123/2068.html
https://www.safe.gov.cn/guangdong/2024/0119/2706.html
https://www.safe.gov.cn/zhejiang/2024/0126/1881.html
截止2024年1月31日,上海、广东、浙江外汇局分别发布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三地发布的实施细则除了在个别措辞上稍有差别外,内容基本相同,以下几点需关注:
1.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明确了办理经常项目便利化业务的审慎合规银行和优质企业的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将申请材料和优质企业名单递交省外汇局报备,取得省外汇局出具的书面备案文件后,才可办理便利化业务。
2.外债登记下放银行:非金融企业只有在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情况下,才能在银行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如选择其他方式(如投注差模式、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等)借用外债的,应仍在当地外汇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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