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23)3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3/1215/23626.html


该通知适用地区: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本次系外汇局于2022年初在上海临港、广州南沙、宁波北仑、海南洋浦4地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以来的进一步扩围。后续试点地区的外汇分局应根据该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
 

此次开放政策共8项,其中经常项目政策5项,资本项目政策3项。以下几项政策需特别关注:
 

1. 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办理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2.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3. 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Copyright©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海之信专业机构 | 沪ICP备0504020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4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