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令(2024)27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30日
【施行日期】 2024年9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012527/index.html
该管理办法优化整合了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流程,规范了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尚未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进行备案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自行在海关系统填写界面所需信息,待企业信息维护成功后即可申领原产地证书;
2)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优惠贸易协定规定,将生产商纳入原产地证书申请人范围,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3)鼓励出口货物原产地预先审核,进一步提高签证效率;
4)允许签证机构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签发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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