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23日
【相关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061968/index.html

 

该公告简化了进口清关的单证提交,主要内容为:
进口人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如能提供特定单证,则无需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特定单证包括:
1)由承运人开具的显示始发地和目的地的运输单证;
2)证明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对于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3)国际货约或国际货协运单(对于通过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的货物);
4)能够证明相关货物仅为过境、转运、通运的,由第三方国家(地区)海关出具的监管文件;
5)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对于经香港或者澳门中转的货物)。
 

Copyright©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海之信专业机构 | 沪ICP备0504020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4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