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24〕1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7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32712/content.html
本通知系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文)的要求,对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的企业暂时进境修理的货物,规定了相关保税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对企业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3)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试点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4)试点区域内企业申请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由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上海市财政、商务、生态环境、税务,以及上海海关等部门备案。
联系我们(上海总部)
(86) 21-6160 1999
seahonor@seahon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