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2023)18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相关链接】 http://gec.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5586261/index.html


该公告规定,综合保税区内实施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企业,如满足规定条件,可开展“区内直转”业务,有利于大幅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升通关时效:
1.对实施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货物无需进出卡口,企业可直接办理通关手续,完成“区内直转”。
2.优化监管作业流程,允许企业在仓库内设置专门“待检区”,海关对涉及布控查验的货物在“待检区”实施顺势监管,不再要求企业将货物运至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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