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2022年版目录》”),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2]122号(以下简称“122号公告”),从海关角度落实有关执行《2022年版目录》的相关问题。

       根据12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2022年版目录》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除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版目录》”)并于2023年1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继续免征关税。然而,项目单位必须取得2024年1月1日以前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对不属于《2020年版目录》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2022年版目录》范围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亦可享受免征关税优惠,但如果进口设备已经征税,所征的税款不予退还。

 

官方原文:(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2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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