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函〔2024〕110号
【实施日期】 2024年7月1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2582.htm
国务院发布批复,同意自2024年7月11日起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相关调整内容如下:

 

序号

开放领域

调整实施情况

试点城市

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可以中外共同捐资的方式举办

沈阳、武汉、广州、成都

2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可以外商独立捐资的方式举办。

杭州、广州、成都

3

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可经营中国内地居民的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

沈阳、南京、广州、成都

4

增值电信

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50%)可以从事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VPN业务)。

沈阳、南京、杭州、广州、成都

外商投资企业(无外资股比限制)可从事:1)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禁止外商投资领域);2)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沈阳、南京、杭州、广州、成都

5

社会调查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比不低于67%)可从事社会调查业务,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国国籍。

广州

6

娱乐业

外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演出场所经营活动、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文化主管部门。

南京、杭州、武 汉、广州、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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