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 2024年7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6/t20240628_437897.html
本次修订,主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订)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企业会计核算合规的重要性,加大了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了关于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条款;
2)增加了将会计监督制度纳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加大了对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
a)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最高可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因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受到处罚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联系我们(上海总部)
(86) 21-6160 1999
seahonor@seahon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