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24〕7号
【实施日期】 2024年7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36481.html

 

该《规定》解决了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根据公司法条文修订情况,区分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等不同情况,列举了溯及适用的具体条文。主要包含:
1)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如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如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对该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应适用新《公司法》认定为有效。
3)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如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4)新法填补旧法空白适用规则。如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5)清算责任争议的法律适用。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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