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令第784号
【实施日期】 2024年7月 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0376.htm

 

《规定》有效落实了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新要求,规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设置三年过渡期
a)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b)对于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     整至五年内,即最晚出资期限为2032年6月30日。
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2、明确公司对外公示义务 
a)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保证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特别标注与处罚
a)对于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b)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处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
4、细化公司强制注销规定
a)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告期不     少于60日;
b)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
c)公告期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并以特殊标注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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