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26日
【相关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MTUwODQ1MA

 

本次草案对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行修订,共7章62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1.拓宽了法律适用范围
修订草案从原有的七种上游犯罪扩展到所有犯罪类型,同时草案还指出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也适用本法,极大拓宽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2.扩展了反洗钱义务主体
修订草案对反洗钱主体进行了扩展,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如贵金属交易商、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并明确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为反洗钱法覆盖范围,应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尽职调查。
3.加强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修订草案正式用“客户尽职调查”取代“客户身份识别”,加强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4.新增受益所有人自行登记
修订草案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保存并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核对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再需要自行判断识别受益所有人。
5.其他重要修改
1)新增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对我国承认的涉恐、定向金融制裁、重大洗钱风险的名单对象及其关联方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包括停止交易和限制资金资产转移;
2)新增境外适用条款:遵守国际调查对等原则,可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配合我国调查,也要求我国金融机构在接受境外调查时及时报告;
3)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金融机构违规,可处于高达人民币一千万元、或涉及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或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个人违规面临罚款的幅度提高至二十万至一百万元;金融机构及其董监高、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被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业或者禁业。

4)新增勤勉尽责免罚条款: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 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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