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注册(2024)6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23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hui5.cn/article/8f/183407.html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 将自然人和市场主体实名验证的业务办理有效期由10日延长至20日。
2. 建立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经营主体申办住所登记经核验信息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再收取租赁合同、房产证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3. 原经营主体已搬离但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产权人或其授权人出具原房屋租赁关系解除的证明的,登记机关可以将该场所登记为新入驻经营主体的住所。
4. 免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年报时提交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企业主体资格文件。
5. 股东(出资人)如已形成符合表决比例要求的决议,但因公章损毁、遗失或其他原因,企业无法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由股东(出资人)作出说明并承诺的,登记机关可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
6. 企业因未及时年报等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满5年且主动改正的,无需申请即可自动移出相关名单。
联系我们(上海总部)
(86) 21-6160 1999
seahonor@seahon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