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77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10日
【施行日期】 2024年5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39591.htm
本次修订主要强化了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1. 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票据、账簿、查询账户等措施。
2.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4. 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处20万元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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