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发【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dcs/202412/t474651.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据此,上海市财政局和税务局出台了本公告,对于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做了具体规定。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1. 适用对象为在上海市缴纳房产税的单位纳税人,不包含个人纳税人;
2. 规定了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6种情形,例如:已进入破产程序且房产闲置不用的;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且发生亏损的。但公告未明确可以减免的房产税金额或比例;
3. 公告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如纳税人在2024年发生公告中列举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退还当年已缴纳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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