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6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5729/content.html
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行程单”)。旅客不再需要打印纸质行程单,出行和报销更便利。
旅客在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并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中对其进行查询和下载。购买方可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实现对电子行程单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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