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4年9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33779/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优化未办结事项办理。电子税务局将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并同步将未办结涉税事项推送至纳税人及相关税务人员。
2)简化发票使用手续。使用全电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
3)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继续处理;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后办理迁移手续。
4)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
5)延续纳税人相关权益和资质。迁入地税务机关需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在迁移后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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