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

 

 

一、背景
1. 2022年1月,外汇局上海分局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临港外汇改革试点政策”)
2. 2023年2月17日,外汇局上海分局发布《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
3. 该通知规定,临港外汇改革试点政策中有2项政策扩大试点范围:
(1)上海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区域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上海市全辖

QFLP试点基金指:经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认定的境内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依法试点发起成立并受托管理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募资的私募投资基金。

(2)银行直接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登记试点区域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浦东新区。


二、QFLP试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1. 以前QFLP参照FDI管理,此次首次出台QFLP的外汇操作细则。
2. 管理企业(GP)向以金融办牵头的联合工作机制申请试点资格和募集境外资金规模(QFLP规模),获批后向注册地外管局申请QFLP规模外汇登记(注:GP外汇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
3. 一次性登记QFLP规模:GP取得QFLP规模后,再设立单个或多个基金的时候不用重新审批,基金之间可以自行内部调剂投资额度,各单只基金的QFLP规模之和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该GP的QFLP规模。
4. QFLP规模实行余额管理:QFLP的GP发起成立的所有试点基金境外合伙人资金净汇入之和(不含股息、税费、利润等经常项目收支)不得超过GP获批的 QFLP规模。
5. QFLP专用账户:试点基金应开立QFLP专用账户(资本金账户),该账户可作为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境外合伙人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的出资。资金汇出和汇入均需通过托管账户完成,避免了外汇局和基金业协会规定冲突的情况。
6. 基金收益及投资本金的汇出:对于基金清盘前的跨境收支,银行可凭GP出具的有关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说明、税务承诺函办理(清盘前的投资本金汇出,无需办理减资,也无需提供完税证明材料)。基金清盘后的对外付汇,银行应根据完税证明材料、基金清盘和清算资金汇出的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

7. 信息报备:托管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管局和金融办报告试点基金资金汇出入数据;GP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管局和金融办报告相关投资产品信息。
8. 取消QFLP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被投资企业外汇再投资登记、二者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的要求。

 

官方原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 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官方原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临港新片区 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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