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4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24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0831.html

 

1.《批复》的出台背景:
a.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因转让人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转让人应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司法解释发布后,引发了舆论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争议;
b.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不溯及既往,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批复》,是对法工委上述审查意见的及时回应;
2.《批复》明确了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溯及2024年7月1日之前的出资责任纠纷;
3.《批复》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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