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
1. 2021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 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指出中国尚未根据《FATF40项建议》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应予改进。
3. 为落实于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应向登记机关备案”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1. 适格的三类市场主体(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其“受益所有人”信息。
2. 可豁免“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包括:
(1)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暂时免于备案;
(2)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
(3)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公司、合伙企业,如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从其获得收益,承诺后可免于备案。
3.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 :
(1)直接或间接最终持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票或合伙权益;

(2)单独或联合对公司、合伙企业进行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协议约定、亲属关系等方式实施控制);
(3)直接或间接最终享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收益;
(4)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形的,应将企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包括法代、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等),视为受益所有人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受益所有人”推送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向金融机构开放。
5. 存量市场主体过渡方案:已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在2023年3月1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备案。
6. 法规生效日期: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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