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 27日
【相关链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41281.html
该批复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1)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无效;
2)在认定前述条款无效后,还应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3)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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