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一、背景

1.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2. 将企业融资中不属于排除项之外的所有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
3. 明确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二、主要内容
1.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2)应收账款质押;
(3)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4)融资租赁;
(5)保理;
(6)所有权保留;
(7)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2.  登记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  登记
(1)由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2)登记内容

   - 基本内容: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1个月~30年);

   - 可选内容: 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
   - 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
(3)展期:担保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4)变更登记: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担保权人应当自担保权利消灭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6)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
   -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自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担保权人;
   -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就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统一登记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4.  查询
   -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
   - 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查询人以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查询人以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官方原文: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官方原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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