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hui5.cn/article/82/18308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颁布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
(1)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2)对于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最晚出资期限为2032年6月30日。
(3)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4)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公司登记机关经过相关程序认定存在明显异常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不得晚于2032年6月30日。


2.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减资可适用简易程序
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可适用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减资(公告45日),只需公告20日,且无需向债权人单独发送书面通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减资。


3.明确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
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股权变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此外,企业应通过公示系统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说明股东实缴的相关材料。
 

Copyright©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海之信专业机构 | 沪ICP备0504020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4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