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

 

 

【发布单位】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金监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5日
【相关链接】 http://jr.sz.gov.cn/sjrb/xxgk/zcfg/dfjrzc/jrfzzc/content/post_11089148.html


该文取代了2021年印发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修订)》(深金监规(2021)1号),标志着深圳市QFLP制度开启新的一页。主要修订有:
1.在前海合作区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明确在深圳开展试点基金总量管理,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总量内发起设立一只或多只试点基金,灵活调剂单只试点基金规模。
2.放宽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新增加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不良资产投资,并允许试点基金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包括投资中基协备案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3.便利化申请流程,坚持“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采取“线上+线下”联合会商机制,原则上自企业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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