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23年8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第82号令,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实施办法》相较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2004年6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存在以下五个修订重点需注意:

 

一、新《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范要求
          新《实施办法》删除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以及阿拉伯数字的规定。
          关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新《实施办法》删除“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的规定并变更“使用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报条件。
          关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新《实施办法》强调其应当具有显著性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
          新《实施办法》明确和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企业名称不得存在下列五种情形:
(1)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2)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3)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4)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新《实施办法》关于使用特殊企业名称的具体条件
          新《实施办法》变更了申报使用“集团”字样、不含“行政区划”、“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这三类企业名称的具体条件。
1.    申报使用“集团”字样的母公司,需要满足:(i)申报主体为已登记的企业法人;(ii)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
2.    申报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要满足:(i)申报主体为已登记的企业法人;(ii)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iii)除有投资关系外,前款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3.    申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需要满足:(i)申报主体为已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ii)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iii)除有投资关系外,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三、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自主申报制度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与企业名称申请相关的材料与文件,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同时,申请人应当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
          新《实施办法》中提出四项企业自主申报的禁止行为,即:
(1)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3)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
(4)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
          新《实施办法》中明确企业名称的字号相同情形,即:
(1)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政区划名称或者组织形式不同,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

 

四、 新《实施办法》强化了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登记机关有权责令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企业变更名称,并且,对于不立即变更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名称,可以强制将企业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替代。
          新《实施办法》规定省级行政机关在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1)发现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申报,需要将相关字词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
(2)发现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需要将该企业名称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
(3)发现将其他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禁止情形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申报,需要将相关字词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
(4)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争议裁决标准的企业名称争议;
(5)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五、健全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
          原《实施办法》仅就企业名称的争议的管辖、行政裁决所需的申请材料以及处理期限作出规定;而新《实施办法》在原《实施办法》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具体的受理程序以及标准,包括管辖确定、申诉申请、受理、驳回的具体流程、要求、纠纷解决机制及衔接、申述处理的标准等。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法规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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