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2512

【发布日期】 20250731

施行日期】 202591

【相关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72691.html

《解释(二)》集中回应了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续延等热点难点问题,以下核心内容值得关注:

  • 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针对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等现象,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及关联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
  • 规范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仅限于涉密的劳动者,并要求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必须与涉密程度相匹配。同时,确认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并完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追偿规则。
  • 明晰劳动合同订立情形:
  1. 列举了四种可认定为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自动续延”、“变换签约主体”等方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企业继续用工超过1个月仍未续签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原合同条件或无固定期限条件补签合同;如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强调社会保险缴纳的强制性:任何自愿放弃或协议免除社保的约定一律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员工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偿。
  • 明确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将“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严格限定为劳动合同客观无法履行的情况。同时,明确劳动者继续履行期间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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