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如:立法比较分散、制度规则不统一、内容相对滞后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1年4月14日经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7日正式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了市场主体的登记立法,可以更好地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适用主体范围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三、主要内容
1. 将登记事项区分为“一般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 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 备案事项包括: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股东/发起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2. 变更登记事项办理时限
- 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 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3. 变更备案事项办理时限
- 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4. 压缩审批时间
- 以当场办结为原则,以限时办结为例外。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5. 实行实名登记
- 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6. 信息公开
-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7. 规范经营范围的表述
-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8. 明确出资方式
-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但是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9. 建立歇业制度
-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 市场主体在歇业前,应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 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并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10. 完善撤销虚假登记制度。
- 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调查。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11. 引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 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2. 优化普通注销登记程序
- 对个体工商户等无需清算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对于公司、合伙企业等需要清算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等信息。
13. 明确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债权债务,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 公示期20日,无异议的,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10日内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14. 加强注销工作政府与法院的联动
-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市场主体,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5. 营业执照的效力
-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 营业执照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营业执照应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否则,登记机关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登记机关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否则,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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