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联合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提炼、整合,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力求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更精炼地展示政策要义,值得企业参考评估其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存在税收风险。与1.0版相比,2.0版比较深入地阐述了研发活动的界定。我们提请企业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一、2.0版比较深入地阐述了研发活动的界定
如下表列示了研发活动与其他产业活动之间的边界说明。
项目 | 处理方式 | 备注 |
原型 | 计入R&D | 原型的设计、制造和测试都属于研发活动;但为了进行批量生产而试生产的首批产品不是原型,其制造不属于研发活动 |
小试 | 计入R&D | 为了验证新产品、新工艺等能否正常运行的研发活动 |
中试 | 计入R&D | 为了验证新产品、新工艺等在大规模投产前能否正常运行的研发活动 |
中试工厂(中试设施) | 区别对待 | 主要目的是研发活动,其建造与运行则属于研发活动,包括为了对假设进行评估、编写新产品方案、确定新成品规则、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建筑物、编制工艺操作说明书或手册等搜集数据,或者获得经验;否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
工业设计 | 区别对待 | 为研发活动开展的设计属于研发活动,如设计程序、制定技术规格、开发其他用途等;为生产进行的设计不属于研发活动 |
工业工程和工装准备 | 区别对待 | “反馈”研发*及与创新过程中的工装准备和工程属于研发活动;为产品流程而进行的工作不属于研发活动 |
软件开发 | 区别对待 | 在不以软件为最终产品的情况下,如果软件开发是研发项目整体组成的一部分,属于研发活动;否则,需要进一步判断 |
试生产 | 区别对待 | 为新产品、新工艺全面测试及随后进一步的设计和工程化进行的试生产属于研发活动;否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
售后服务和故障排除 | 不属于R&D | “反馈”研发*除外 |
专利与许可证工作 | 不属于R&D | 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专利工作除外 |
常规测试 | 不属于R&D | 即使由R&D人员进行的常规测试也不属于研发活动 |
数据收集 | 区别对待 | 做为研发项目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的数据收集属于研发活动;否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
公共检验控制、标准与规章的执行 | 不属于R&D |
*“反馈”研发是指一项新产品或者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然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一些可能需要进一步开展的研发活动
2.0版还探讨了研发活动与其他科技活动之间的边界说明、软件相关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说明等。我们了解到之前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中,一般税局比较少关注研发活动的界定,这可能和研发活动往往与生产活动、科技活动等难以区分且同时进行,税收法规中没有详细界定以及税务官员本身可能也缺少科技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关,但是随着2.0版的发布,我们认为未来的税务检查中,税局有可能会越来越基于2.0版的具体说明,来比较分析和界定研发活动。
二、针对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2.0版建议从每个研发项目开始实施,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协调配合,对该项目的资源投入情况进行全流程记录。例如,通过工时系统对研发活动人员参与某一研发项目的工时进行记录、通过材料领料单对某一研发项目的研发领用材料进行记录等。
此前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中,一般税局也比较少深入分析每个研发项目对应的研发费用是否准确归集。随着2.0版的发布,我们认为未来的税务检查可能会越来越深入,税局可能也会更多关注企业目前的内控和流程能否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特别是在研发部门可能同时涉及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以及多个研发项目时。
三、关于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具体规定,2.0版基本延续了1.0版的说明,下表关于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比较可以作为企业自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是否符合规定的参考。
项目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会计规定 | 备注 |
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
直接投入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 房屋租赁费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 |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 房屋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
无形资产摊销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知识产权”摊销,而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专利权”摊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
设计试验等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将装备调试费用、田间试验费用纳入范围;会计虽未对设计试验等费用进行列举,但规定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可计入研发费用 | |
其他相关费用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 |
**根据2021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从2021年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为了应对税局针对是否符合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以及越来越多的关注,我们建议企业:
1.结合2.0版指引,由内部研发人员及内外部税务人员一起探讨评估企业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界定;
2.结合2.0版指引,由内部财务人员、研发人员及内外部税务人员一起探讨评估企业目前关于研发费用的归集流程和内控是否能够准确归集各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
3.结合2.0版指引和其他相关法规,由内外部税务人员一起探讨评估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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