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税办发(2023)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相关链接】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2312/t469904.html

 

该办法明确了税收事先裁定的相关定义及实施细则。对拟开展并购重组、推广新兴业务的企业,若符合办法规定,或可通过事先裁定提高税收确定性,降低税收风险,更好评估税收成本,辅助商业决策。具体规定包括:
1. 适用对象
(1)上海市范围内的单位纳税人,且并不局限于大企业纳税人。
(2)自然人纳税人及外省市单位纳税人均不适用。
2. 下列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受理范围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两年内不会发生的事项。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
(2)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的事项。
(3)其他不适用事先裁定的事项。
3. 申请材料
(1)《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3)申请裁定事项如需事先获得相关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相关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文书。
(4)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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