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了调整,重点内容如下: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有了重大变化,见如下汇总。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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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比例和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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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比例和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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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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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税款 |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年度最高限额70万 |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年度最高限额70万 | 2%降为0.5%,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比如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比例没有变化,依旧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的2%,也不受70万/年的最高限额限制。 |
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 |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 |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3% | 3%降为1% |
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委托受托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 |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 | 2%降为1% |
代收代缴其他税款 |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 |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 | 2%降为1% |
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 |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 |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5% | 无变化 |
委托代征车辆购置税 | 每辆车15元 | 每辆车15元 | 无变化 |
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 不超过代收税款的0.03%,年度最高限额500万元 | 不超过代收税款的0.03%,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 | 限额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 | 取消 | 不超过代售金额5% | |
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 | 取消 |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 | |
委托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 |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 |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 | 无变化 |
委托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 |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 |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 | 5%降为1% |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最后期限由原来的每年3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3月31日。
三、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财行[201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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