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了调整,重点内容如下: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有了重大变化,见如下汇总。

 

类别

 

 

新比例和限额

 

 

旧比例和限额

 

 

备注

 

代扣代缴税款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年度最高限额70万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年度最高限额70万 2%降为0.5%,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比如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比例没有变化,依旧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的2%,也不受70万/年的最高限额限制。
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3% 3%降为1%
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委托受托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 2%降为1%
代收代缴其他税款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 2%降为1%
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 不超过代扣税款的5% 无变化
委托代征车辆购置税 每辆车15元 每辆车15元 无变化
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不超过代收税款的0.03%,年度最高限额500万元 不超过代收税款的0.03%,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 限额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 取消 不超过代售金额5%  
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 取消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  
委托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 无变化
委托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 5%降为1%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最后期限由原来的每年3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3月31日。

 

三、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财行[2019]11号同时废止。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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