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及第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2日
【施行日期】 2024年7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51060&itemId=928&generaltype=0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51066&itemId=928&generaltype=0

 

本次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固贷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流贷办法”),与原相关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内容 固贷办法修订 流贷办法修订
贷款用途 取消了“固定资产投资”的最低投资额标准;
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
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禁止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东分红或金融资产投资。
受托支付 明确规定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取消了原“项目总投资5%”的受托支付标准;
适当延长受托支付时限,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最长放宽至10个工作日,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明确规定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删除了原规定中“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模糊表述。
贷款期限 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如确需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明确规定流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还款要求 调整首次偿还贷款本金日期,最晚可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
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两次的基础上,允许贷款人在经评估认为确需降低还本频率的前提下,将还本频率最长放宽至每年一次。
明确规定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
 
展期期限 统一了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产贷款的累计展期期限,规定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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