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财办资(2024)1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相关链接】 https://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2411/t20241101_3946784.htm

 

《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企业财务制度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关于企业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等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1). 将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限定为:股东投入形成的、金额确定、由全体股东共享且未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
(2). 为避免企业通过年中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调节利润,明确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应以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将弥补亏损的时间节点置于每年度经营完成后;
(3). 明确了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程序,即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
(1). 明确要求接受股东以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2). 股东拟出资的股权、债权资产权益实现可能存在瑕疵的,企业应当取得专业法律意见。


3.关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
(1). 外商投资企业原先计提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如为结余,转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如为赤字,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冲减后仍有赤字的,转入未分配利润;
(2). 外商投资企业原先计提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结余,继续作为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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