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2023)21号
【施行日期】 2024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311/t20231109_3915491.htm


1. 明确了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原则。


2. 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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